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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主治醫生的關係(標準3第23條)<br>通過整合部分業務外包和不時回應服務(標準3第30條)(1)與該地區其他探視護理機構、夜間護理辦公室和探視護理機構密切合作,如果可以預期定期巡邏和定期訪問護理護理辦公室的有效運作,在市長認為適當的範圍內,定期巡視和定期訪問護理護理的一部分, 可以委託給其他探視護理機構等。 (2) 在市長認為適當的範圍內,在市長認為適當的範圍內,多個定期巡邏和及時的探視護理辦公室之間可以保持密切聯繫,並可以聯合使用者家屬等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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